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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应用专业委员会

《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国家集成电路应用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围绕本专业业务,努力为会员服务,推动专业业务的发展,协助协会做好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注:宗旨可以结合专业业务进行具体化。)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
      1、提供产业资本新金融模式服务;
      2、提供国内外新技术孵化服务;
      3、为青年创业提供学习型社交平台服务;
      4、承接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相关的服务。
      (注:任务必须与专业业务范围一致,不能超越社团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民主推荐,报协会批准后产生,或者由协会理事会决定任免。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的任期为4年。专业委员会的主任不能正常领导专业委员会工作时,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为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注:主任、副主任的任期由协会理事会决定,但不能超过本届理事会的任期。)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也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会员,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必须符合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同时必须成为协会的会员。
      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会员,须经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报协会理事会备案。在社会中发展会员,按照协会发展会员的程序进行,即对象提出加入协会的申请,由专业委员会报协会批准,加入协会后,再由专业委员会吸收为会员。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设立秘书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办公室)的专职工作人员可以由协会指派,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聘免。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收取的会费归协会所有。协会对专业委员会的会费等筹集经费,可以实行专款专用,也可以签订协议,规定上缴协会的比例后,由专业委员会实行专款专用。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必须接受协会的指导与监督。
      (注:该条可以根据专业委员会的具体业务而定,也可以设专门的财会人员,负责专业委员会的财务,但同样要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体系。)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涉及到主任、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主任会议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由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专业委员会的注销,可以由协会理事会作出决定,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然后由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专业委员会注销后,由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协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集成电路应用专业委员会
                              2021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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