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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计算机行业诚信公约

2019-09-19 14:13:39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诚信是建立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基础和条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动行业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为规范企业诚信行为,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建立上海市计算机行业信用体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公约。
  • 第二条         对电子信息产品再利用市场信用建设的监督与管理,建立和完善上海市计算机行业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企业的信用意识,构建与政府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等有关机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以及市场联动机制。
  • 第三条         遵照《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由上海信用服务行业协会作为信用服务行业的公信组织,对独立评估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信用信息,包含用于企业信用评估、企业信用观念年度复核评估、反映行业企业经济状况、履约能力、财务状况、商业信誉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对行业企业履行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
  • 第二章 自律条款
  • 第五条         依法经营,严格遵守行业规范,积极履行企业责任,自觉维护行业形象,接受公约执行机构的管理、指导、监督。
  • 第六条         诚信经营,从事商务活动时,不捏造、虚构企业名称、经营地址、联系资料,不夸大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生产能力,不捏造、虚构各类荣誉及资质,不捏造、虚构与知名企业或机构的技术等项合作。
  • 第七条         发布的供求信息应真实合法,不发布虚假供求信息,不发布国家相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服务的供求信息,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迷信、淫秽内容等有关信息。
  • 第八条         自觉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不制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不发布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和冒用他人商品特有名称或伪造冒用认证、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信息。
  • 第九条         公平竞争,不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进行同业无序竞争和恶意竞争,不损害行业整体利益。
  • 第十条         自觉规范商品或服务的标价,严格按照标价执行。
  • 第十一条  重合同,守信用,不实施商业欺诈和恶意违约,不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搞虚假宣传和广告误导,不欺诈客户。
  • 第十二条  恪守诚信,保守商业秘密,保护客户隐私,保护客户资料、信息不被用作其他用途。
  • 第十三条  主动向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对象开具发票,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和财会政策,依法纳税,主动备份留存交易原始资料,不伪造证据,提供虚假凭证。
  • 第十四条  提供诚信优质的售后服务,自觉维护消费者利益,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
  •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行为规范教育和严格管理,不断提高全员职业素质。
  • 第三章 公约的加入、评估与审核
  • 第十六条  倡导行业内企业自愿加入本公约,凡承认并承诺遵守本公约条款的企业均可申请加入,自协会确认加入之日起即受本公约条款的规范约束。
  • 第十七条  凡申请加入本公约的企业,须填写如下内容并签名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单位)自愿加入《上海市计算机行业诚信公约》,严格遵守本公约的条款,积极接受社会公众及公约执行机构的监督,努力维护企业的诚信形象,致力推进本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签约单位:
(公章)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授权签约人:
(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 第十八条  由协会委托的独立评估机构对申请加入本公约的行业企业进行相关评估及复核工作。凡申请加入本公约的企业,须向协会委托的独立评估机构递交相关文件,经核实后,形成信用评估报告。公约执行机构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正式生效并公布备案。
  • 第四章 公约的执行
  • 第十九条  协会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会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所有加入本公约的行业企业共同保障本公约的顺利实施,同时负责对公约成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对其进行说服教育或要求整改。
  • 第二十条  协会对所有公约成员建立诚信档案,并授权独立评估机构年度核查公约成员的信用情况,将信用行为补充入诚信档案。
  •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在对其会员企业进行相关资格审核及年度复核等工作中,可参照协会提供的企业诚信档案,作为管理的依据之一。
  •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成员若违反公约条款,任何其他成员均可向本公约执行机构进行反映,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公约执行机构有权进行调查,对严重违反本公约的成员企业,经查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根据行业“黑名单”制度在业内进行公布公示,并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三条      协会将及时对公约成员的信用信息进行公示,任何政府职能部门、合法组织和行业企业均可查询。
  • 第二十四条      公约成员的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及程序遵循下列设定:
  • 1.    协会认定可公开的公约成员信用信息,自行业企业确认为本公约成员时日始,至企业丧失上海市计算机行业会员资格时日止;
  • 2.    公约成员的不良信用信息,在信息核实后的7个工作日内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对违规行为轻微不予处罚的通报文件,公布期限为6个月;
  • 3.    公示期满后,资料档案在数据库中永久性保存,供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经协会委托的独立评估机构在有需要时查询。
  • 第二十五条      已公示的信用信息,在公示期内发生变更或者失效的,经由协会或协会委托的独立评估机构进行确认,并在确认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删除。
  • 第二十六条      凡公约成员认为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协会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对经审核符合变更和撤销条件的,协会在确认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和撤销手续,做出维持原记录决定的,协会在做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 第二十七条      公约成员对公约执行机构的执行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的监督,有权对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的过错行为依法主张权利。
  • 第五章 独立评估机构
  • 第二十八条      独立评估机构必须是在当地政府征信管理职能部门登记备案的专业征信机构,并获取上海信用服务行业协会会员资质。
  • 第二十九条      未经当地政府征信管理职能部门认定的独立评估机构,协会不予授权,未经当地政府征信管理职能部门认定及受上海信用服务行业协会监控的独立评估机构所出具的报告或结论,协会不予认可和使用。
  • 第三十条  经协会授权的独立评估机构,负责对申请加入公约的企业进行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录、核实、评估,并通过统一的标准协议形式,与当事企业确定双方应享有的权利、义务。
  • 第三十一条      独立评估机构必须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开展信用信息征集、记录、核实、评估工作,保证信用评估的公正性、准确性、完整性、权威性,信用评估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 第六章 对独立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
  • 第三十二条      遵照《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由上海信用服务行业协会严格规范和监督独立评估机构的行为,实行政府监管、协会指导,接受并处理相关投诉。处理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
  • 第三十三条      受理投诉信息处理完毕后,上海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及时回复投诉人,并建档备查,并及时抄送协会。
  • 第三十四条      独立评估机构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上海信用服务行业协会查实,协会将即刻取消其评估资格并予以公示:
  • 1.    独立评估机构在为协会提供评估服务期间,出具虚假报告的;
  • 2.    在评估工作中收受被评估主体不正当钱物及其它好处的;
  • 3.    独立评估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有重大不诚信行为的;
  • 4.    独立评估机构存在经上海信用服务行业协会查实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第七章 附则
  • 第三十五条      协会和协会负责本公约的解释、宣传推广工作。
  • 第三十六条      本公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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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
上海电子信息产品再利用促进协会
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