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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度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4-11-11 14:58:46
  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
   2010年度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本市从2009年起在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贸易资金”),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快本市服务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36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服务贸易发展实际情况,现就2010年本市服务贸易资金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服务贸易资金支持的领域和重点
(一)鼓励本市服务贸易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服务贸易发展促进资金,并按国家规定提供配套资金;
(二)2010年重点支持《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中明确优先发展的国际物流、信息技术、文化和专业服务等四个服务贸易试点领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给予绩效支持、认证补贴和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网络营销平台(外文网站)建设资助,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翻译费资助;
(三)支持境内外服务贸易展会、洽谈会等各类服务贸易促进活动;
(四)本市服务贸易发展中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重点支持服务贸易统计系统建设等项目。
二、申请服务贸易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服务贸易资金的单位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为:
1、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固定工作场所;
2、依法从事跨境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
(二)在2010年试行的国际物流、信息技术、文化和专业服务等四个领域,申请服务贸易资金的企业(单位),运营时间应不少于三年,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国际物流企业
(1)企业持有由商务部颁发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每年登录商务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表(三)》。
(2)符合市商务委发布的《上海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所列条件,并被认定为上海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
2、信息技术企业
(1)已登录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网址:www.fwwbqy.fwmys.mofcom.gov.cn)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并按期如实进行协议金额、执行金额的合同登记的企业。
(2)符合市商务委和市经济信息委发布的《上海市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行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所列条件,并被认定为上海市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行业重点企业。
3、文化企业
(1)登录商务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申报系统”(网址: http://fwmytj.fwmys.mofcom.gov.cn)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并按要求如实填报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情况的企业。
(2)符合商务部等六部门2007年第27号公告《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中所列条件的文化企业。
4、专业服务企业(单位)
(1)依法从事咨询服务、会计服务和法律服务专业的专业服务企业。
(2)符合市商务委等发布的《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会计服务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法律服务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所列条件,并被认定为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
三、支持方式和标准
服务贸易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单个申请主体当年度获得服务贸易资金资助的总额不超过250万元。
(一)绩效支持。对在服务贸易出口中有突出贡献的出口企业(单位),按其上年度服务贸易出口实绩(以外汇收汇金额衡量),分别给予一次性不高于30万元的支持。
(二)认证补贴。对服务贸易企业在上年度通过的适应国际市场需求的ISO9000、ISO14000、ISO20000等国际管理体系系列认证给予支持,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认证费用的50%,对单个企业的支持认证项目最多为3个,合计支持资金额度最高为100万元。
(三)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对上年度服务贸易企业(单位)开展与涉外业务相关的中、高级专业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项目经理以上职位)的业务培训(不包括学历教育)给予相关培训费用不超过50%的支持,每人每年的培训支持费用额度最高为3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可获支持人数不超过20人,支持总额最高为50万元。
(四)服务贸易促进活动支持。对本市企业(单位)参加经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认定的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相关活动的注册费、展位费和宣传推广费等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注册费、展位费和宣传推广费等相关支出费用的50%,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五)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网络营销平台(外文网站)建设支持。支持企业建设国际市场开拓网络营销平台,对企业上年以来在国际网络营销平台建设中的设备购置和软件购买费给予资助,支持比例不超过该系统(平台)建设总投资的30%,单个系统(平台)建设累计支持不超过50万元,单家企业最多支持一个系统(平台)建设。
(六)翻译费用支持。对于上年度文化业出口包括书报刊、互联网出版物、影视作品与节目、动漫游戏、音像制品、软件等过程中投入的翻译费、外语配音费等,给予实际支出翻译费用50%资助,单个企业每年可获支持金额最高为30万元。
(七)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内容不得重复申请服务贸易资金支持。申报企业(单位)已获得上年度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绩效支持的,原则上不得申请本年度绩效支持。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所有申报企业(单位)均需填报《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上年度经审核的会计报告复印件;出口收汇有效证明或有效出口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等有效凭证;申报企业(单位)就申请过程无虚假行为的承诺书等。
(二)申请相关类别支持资金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1、绩效支持
(1)    《上海市服务贸易企业(单位)绩效支持资金申请表》
(2)    企业(单位)上年度外汇付汇凭证
(3)    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2认证补贴
《上海市服务贸易企业(单位)认证补贴资金申请表》,企业(单位)相关认证证书、认证项目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等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3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
(1)中、高级专业人才身份证、学历证明的复印件;
(2)中、高级专业人才与企业(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担任项目经理或以上职位)的复印件;
(3)相关培训的合格证书、证明和相关培训费发票复印件;  
(4)《上海市服务贸易企业(单位)中、高级人才培训支持资金申请表》;
(5)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4、服务贸易促进活动支持资金
(1)《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活动支持资金申请表》;
(2)参加会展活动的总结报告,包含参加促进活动的效果、存在问题和今后打算等;
(3)服务贸易促进活动的费用支付凭证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5、企业(单位)开拓国际市场网络营销平台(外文网站)建设支持。
(1)    申报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报告(包括系统(平台)基本情况、设备和软件购置情况等);
(2)    与平台建设承接单位签订的合同(自建企业提供项目可研报告或立项书)、费用支出相关合同与凭证(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3)    《上海服务贸易企业(单位)网络营销平台(外文网站)建设资金申请表》;
(4)    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6、翻译费用支持
(1)    《上海市服务贸易企业(单位)翻译费补贴资金申请表》;
(2)    企业(单位)相关项目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等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    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三) 所有申报材料应提供纸质文件一份及包含所有内容电子文档的光盘一个。申报企业(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五、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一)资金申报。申请服务贸易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商务委提交资金申请和相关申请材料。
(二)项目审核。市商务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由市商务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组成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小组” (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开展项目评审, 并提出评审意见。评审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三)资金拨付。市商务委根据评审意见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核拨至相关企业(单位)。
、使用监督
市商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服务贸易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服务贸易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严禁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
对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单位,市财政局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对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附件:“服务贸易资金申请表”可在协会网站资源下载中下载。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