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关于废旧打印耗材回收企业资质认定的管理办法
2022-04-22 13:26: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及《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遵照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打印耗材再制造”行业管理的通知》的要求,为发展循环经济,进一步做好资源再生利用和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我市废旧打
印耗材回收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打印耗材”是指用户已经使用过的原装耗材、兼容(通用)耗材和再生耗材。包括可再生旧耗材和不可再生废耗材两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废旧打印耗材回收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对废旧打印耗材的回收处理的总原则是多元回收、集中处理和鼓励再制造。
第二章 相关各方的责任
第一条 打印耗材生产企业(指原装耗材生产企业、兼容(通用)耗材生产企业和再生耗材生产企业)要认真履行生产者责任,主动做好自有品牌废旧打印耗材的回收工作:
1、应采用有利于回收和再生利用的设计方案;
2、应积极组织废旧耗材的回收和处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回收企业进行回收;
3、应向市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耗材专业委员会提供本企业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量、销售量和出口量等相关信息。
第二条 打印耗材经销企业:耗材经销企业和售后服务机构有义务积极开展废旧打印耗材回收工作。回收的废旧耗材应当交售给有资质的废旧打印耗材回收企业。
第三条 废旧打印耗材回收企业:废旧打印耗材回收企业系专业的耗材回收机构,应积极构建规范安全的、高效有序的废旧耗材回收网络;应将已回收的可再生旧耗材交售给有资质的再生耗材生产企业;应将已回收的不可再生废耗材交投给有资质的电子废弃物未端处置企业。
第四条 政府机关:各级政府部门应把废旧打印耗材主动交售给规范的、有资质的废旧耗材回收企业,积极倡导绿色办公,努力推动完善的耗材业循环经济产业链建设。
第五条 打印机用户(含组织和个人):打印机用户也应自觉将废旧打印耗材通过有效途径交售给有资质的废旧耗材回收企业。不随意丢弃,不为制假贩假提供任何条件和便利。为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一份应有的贡献。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一条 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负责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废旧打印耗材回收企业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二条 凡欲取得《上海市废旧打印耗材回收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自愿向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提出申请。
第三条 申请《上海市废旧打印耗材回收企业资质证书》的要求如下:
1、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执照中必须载明开展耗材回收及相关业务的具体内容。
2、上海市废旧打印耗材回收企业资质等级条件如下:
项目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注册资金 |
100万元以上 |
50万元以上 |
30万元以上 |
生产场地 |
2000平米以上 |
1000平米以上 |
300平米以上 |
职工人数 |
100人以上 |
50人以上 |
20人以上 |
专业技术人员 |
高级:1人;
中级:3人以上 |
中级:1人
初级:3人以上 |
中级:
初级:1~2人 |
回收量 |
3万只/月以上 |
1.5万只/月以上 |
7500只/月以上 |
营业额 |
100万元/月以上 |
50万元/月以上 |
30万元/月以上 |
管理
水平 |
9001 14001
均通过认证 |
9001通过认证
环评合格 |
环评合格 |
3、凡欲申请《上海市废旧打印耗材回收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签署承诺书(式样另定),郑重向社会和政府监督机关做出承诺:不仅自己绝对不参与任何形式的制假贩假活动,而且不给制假贩假活动提供任何条件和便利。
4、企业应具有与规范开展耗材回收活动相适应的严格管理制度和有效机制。要与打印机用户建立“长期定点、规范回收”的服务关系;要与规范的再生耗材生产企业签订《可再生旧耗材供货协议》;要与有资质的电子废弃物未端处置企业签订《电子废弃物委托处理合同》,并认真履行。
5、企业中从事废旧打印耗材回收的营销人员,应接受废旧打印耗材质量鉴别专项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6、规范的废旧打印耗材回收企业必须自觉接受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耗材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定期报告废旧耗材的回收情况、库存情况及处置情况;必须自觉接受市政府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上海市废旧打印耗材回收企业资质证书》的资质审核工作,由耗材专业委员会负责。
对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由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核发《上海市废旧打印耗材回收企业资质证书》。同时,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将把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名录上报给上海市经信委和上海市环保局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对已取得《上海市废旧打印耗材回收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实施双年度审核制度。双年审由耗材专委会统一负责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年审合格的,由耗材专委会出具年审合格报告并在《上海市废旧打印耗材回收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相应栏目中加盖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年审专用章。
年审不合格的,由耗材专委会出具整改通知书,并在三个月之内重新组织复审。
复审合格的,再在《上海市废旧打印耗材回收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相应栏目中加盖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年审专用章。
复审仍不合格的,企业已获得的《上海市废旧打印耗材回收企业资质证书》的资质将被注销,证书将被收回。
第七条 凡获得《上海市废旧打印耗材回收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制假贩假活动,不得为制假贩假提供任何条件和便利。如有违反,一经核实,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将取消其资质,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告。
第八条 对所有参与制假、贩假的行为以及所有为制假贩假提供条件和便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第四章 附则
第一条 《上海市废旧打印耗材回收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六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在上海市场回收废旧打印耗材的,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提出换证申请。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按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并换发证书。
第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于2012年2月进行第三次修订。
第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
2012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