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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医疗器械产品337调查案件协调会

2016-04-06 16:27:54
         上海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服务基地于2016年3月28日在海宁路1399号金城大厦926会议室召开了“美国对华医疗器械产品337调查案件协调会”,会议邀请了市商务委公平贸易处吴雯竹、美国科文顿.柏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冉瑞雪律师、上海弘联医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专员李羽艳,以及基地赵美娣副主任,就laerdal Medical公司对我国有关企业出口至美国的部分碳脊柱板、项圈等产品的相关设备(Certain Carbon Spine Board, Cervical Collar and Various Medical Training Manikin Devices)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337调查申请,我国企业是否进行有效应对展开了积极讨论。
        会上,冉瑞雪律师提出美国337调查案件的应诉程序专业复杂、手续烦琐、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整个应诉过程的总费用通常在150万到400万美元之间,而且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不能作出金钱赔偿的裁定,应诉方胜诉后亦不能收回应诉费用。现阶段,中国出口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企业规模不大、资金有限,普遍无力负担高额的应诉费用。实力较强的大中型企业虽然愿意应诉,但能否支付高额的费用也是问题,使得应诉的质量大打折扣。在应诉过程中,应诉企业经费捉襟见肘,在需要当庭听证时却无法及时赴美,导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缺席判决而败诉。部分中国企业不应诉,还存在一个普遍的“搭便车”的心理。对于单个企业来说,参与应诉的机会成本是高于放弃应诉的机会成本的,单个企业的理性选择往往是放弃抗辩,转而寻求其他出口市场。这种个体理性选择加在一起形成的集体选择则是非理性的。如果这样,相关产品就会被迫退出美国市场。
        建议上海弘联医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该积极抗辩。对美国“337条款”诉讼要敢于抗辩,不宜一味回避。中国公司在面临美国“337条款”诉讼时,如果不进行抗辩,则可很快导致排除令从而禁止美国起诉方所认为侵犯其专利的产品进入美国并在美国销售。中国公司会全面溃败并丧失美国市场。在选择应诉时,应从双方和解方面入手:在已经结案的美国“337条款”诉讼中,约有50%的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争取庭外和解是解决美国“337条款”诉讼的主要途径之一。和解办法可以是互相交换知识产权技术进行合作或达成仲裁协议另行处理。也可以通过向专利权人交纳一定的知识产权使用费或直接购买其知识产权的方式来达到和解的目的。
         最后针对各专家所提出宝贵的建议,企业代表表示十分的感谢,并感谢基地对企业海外维权提供指导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