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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钢集团337案件协调会

2016-09-12 13:45:35
       美钢向对上海宝钢集团等40家中钢企输美碳钢
与合金钢产品337调查案件协调会

 
       上海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服务基地于2016年5月3日在海宁路1399号金城大厦926会议室召开了“美钢企向对上海宝钢集团等40家中钢企输美碳钢与合金钢产品337调查案件协调会”,会议邀请了市商务委公平贸易处吴雯竹、美国科文顿.柏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冉瑞雪律师、罗伯特律师、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李杨熙法务、上海对外经贸大学WTO研究教育学院于洋副教授、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俞涤清律师,以及基地赵美娣副主任。就美国钢铁公司对中国河北钢铁集团、上海宝钢集团等40家中国钢企输美碳钢与合金钢产品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337调查申请,并发布永久性的排除令及禁止令,我国企业是否进行有效应对展开了积极讨论。
           
       会议首先由市商务委公平贸易处吴雯竹老师致欢迎词,并对参会人员表示感谢。随后,基地赵美娣副主任就上海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服务基地做了简单介绍。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李杨熙法务对337申请书中,宝钢受到阴谋价格控制、盗用商业秘密、伪造原产地三项指控等,向在座专家们提出疑惑。她认为宝钢盗用商业秘密的指控,源于美国钢铁公司的无端猜测和主观臆断,更是无稽之谈。宝钢一贯遵循规则,尊重知识产权,宝钢从未、将来也不会采用盗偷的方式获取技术。宝钢一贯重视自主研发和技术进步,相关技术的发展是公司对研发项目持续投入和宝钢研发人员长期奋斗的结果,申请书中的指责是与公平正义精神相悖的,是对宝钢和宝钢广大研发人员的不敬和泼污,对此感到震惊和愤怒。
       冉瑞雪律师提出美国337调查案件的应诉程序专业复杂、手续烦琐、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整个应诉过程的总费用通常较大,而且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不能作出金钱赔偿的裁定,应诉方胜诉后亦不能收回应诉费用。中国是近十年来遭受美国337调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调查)案件最多的国家,继反倾销反补贴之后,美国337调查成为中国对美出口企业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美国337调查关系到中国企业和整个产业的利益,冉瑞雪律师表示:“我们已经是受害国了,举一个例子,中国曾经败诉了一起复合木地板的案子,在中国相关的企业有五千多家,涉及到产业总值1.75亿美元,一个新兴行业在一个337调查案败诉之后在国际市场毫无竞争力。因为中国的复合木地板的出口以中低端为主,不超过50元/平方米,平均行业利润不足10%。案子败诉,原告提出0.65美元/平方米的专利费,0.65美元就意味着每平方米要加4块1毛钱,而整个利润每平方米不足五块钱,那就意味着中国企业出口无利润可言。”
        建议上海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应该积极抗辩。对美国“337条款”诉讼要敢于抗辩,不宜一味回避。中国公司在面临美国“337条款”诉讼时,如果不进行抗辩,则可很快导致排除令从而禁止美国起诉方所认为侵犯其专利的产品进入美国并在美国销售。中国公司会全面溃败并丧失美国市场。在选择应诉时,应从双方和解方面入手:在已经结案的美国“337条款”诉讼中,约有50%的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争取庭外和解是解决美国“337条款”诉讼的主要途径之一。和解办法可以是互相交换知识产权技术进行合作或达成仲裁协议另行处理。也可以通过向专利权人交纳一定的知识产权使用费或直接购买其知识产权的方式来达到和解的目的。宝钢法务李杨熙对案件在诉讼中可能碰到的问题提出了许多问题,冉律师都认真的给予了解答。
        于洋教授表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2011 年和2013 年对337 条款调查的相关规则进 行了两次修订之后,至少从程序角度而言,申诉方目前不得不在提起申诉前更要费时费力地着手收集法定公共利益方面的尽可能充足的信息,以证明其试图获得的救济措施不会对法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希望通过修订规则而能在其后的调查中获得更多的信息,以便能作出有关法定公共利益方面的更加准确和公正的裁决,从而最终能通过遏制进口中的知识产权侵权来保护相关的国内产业,而同时又不过度地牺牲法定公共利益。虽然这两次修订长期 的实施效果仍有待进一步观察,但毕竟修订内容中包含着若干方面的内在合理性。这一近期动向无疑会对其后中国企业应对337 条款调查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值得中国企业予以关注并在涉案后适当考虑法定公共利益方面新的抗辩思路。
       最后针对各专家所提出宝贵的建议,企业代表表示十分的感谢,并感谢基地对企业海外维权提供指导与帮助。基地负责继续具体跟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