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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技术专业服务委员会简介

《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技术服务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围绕着技术服务业务,努力为会员服务,推动专业业务的发展,协助协会做好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
        1、 制订技术服务在信息化建设和运维领域内的标准化;
        2、 以标准化为基础,对已在此专业领域内工作的及有志于在此专业领域内发展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颁发经协会认可的认证证书。并在经过社会及专业人士的认可后,致力于将此证书获得国家乃至国际相关领域的认可认证。
        3、 参与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4、 吸纳本专业领域内的优秀企业到委员会内。对原有专业委员会的会员进行梳理和继续管理。对协会原有专业委员会所颁发的所有证书进行审核和管理,并仅对合格会员继续颁发证书。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及以上。主任、副主任由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民主推荐,报协会批准后产生。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的任期为四年。专业委员会的主任不能正常领导专业委员会工作时,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为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也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会员,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必须符合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同时必须成为协会的会员。
       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会员,须经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报协会秘书处或理事会备案。在社会中发展会员,按照协会发展会员的程序进行,即对象提出加入协会的申请,由专业委员会报协会批准,加入协会后,再由专业委员会吸收为会员。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设立秘书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办公室)的专职工作人员可以由协会指派,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聘免。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收取的会费归协会所有。协会对专业委员会的会费等筹集经费,与协会签订协议,规定上缴协会的比例后,由专业委员会实行专款专用。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必须接受协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涉及到主任、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主任会议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由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专业委员会的注销,可以由协会理事会作出决定,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然后由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专业委员会注销后,由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协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技术服务专业委员会
                              2017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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