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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耗材产品RQ标志管理办法

2019-09-19 13:32: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国发(2005)22号《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的精神,为了加强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耗材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的自律建设;为加强打印耗材生产及市场营销中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打印耗材业循环经济的发展;为了保障打印机用户的合法权益,决定在上海打印耗材业试行RQ标志管理制度,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打印耗材的生产和市场营销的会员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打印耗材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打印耗材是指:通用(兼容)耗材、再生耗材及其另配件(详见附录一)。
  第四条 打印耗材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标准中有关质量和安全的规定,切实保障打印机用户的使用安全和切身利益,不存在有碍健康和安全的危险。
  第五条 从事打印耗材生产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条
件,按规定程序通过打印耗材生产企业资质审核。
   
第六条  对在上海市场销售的打印耗材产品实施产品检验制度。  耗材产品必须定期接受检验;经检验产品质量符合上海市《再生耗材地方标准》规定的,
允许加贴“RQ标志”后上市销售。
    第七条 经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认可的打印耗材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统一负责全市打印耗材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打印耗材生产及营销中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服务企业、合法高效的原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打印耗材生产企业的必备条件
第十条     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注册资金应不低于5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企业的技术装备要能够适应按打印耗材制造技术组织生产的需要。要有保证产品质量、生产安全的检验、检测手段。
第十二条   企业要有适应生产需要的必要场地(不低于1000平方米);要有最基本的生产规模(月生产耗材产品不低于一万只)。
第十三条   企业要有依法注册的商标,且商标注册应满一年以上。
第十四条   企业要有严格的企业管理制度,要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认证。产品质量要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   企业应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组织生产。对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物,应按照环保法规的要求妥善处置。凡自行处置的,必须达标排放;凡委托他人处置的,必须与有资质的废弃物处置企业签订委托处置废弃物的有效合同。要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认证。
第十六条   要有足够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研发、环境保护和质量管理专业人员。要有熟练的技术工人。企业员工要做到执证上岗。
第三章 打印耗材RQ标志管理
第十七条  耗材专委会负责上海市辖区内的打印耗材RQ标志管理证书的统一管理并对审查发证工作负责(包括打印耗材RQ标志管理证书申请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的核查、产品质量的检验和打印耗材RQ标志管理证书的发放等工作)。
  第十八条  上海地区打印耗材生产企业申请打印耗材RQ标志管理证书的,直接向耗材专委会递交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见附件二),首先通过打印耗材生产企业资质审核。
  第十九条  非本地企业的打印耗材产品申请打印耗材RQ标志管理证书的,应由生产商在本地的分支机构或经销(代理)商出面办理申请手续。首先要办理入会手续,然后以会员身份向耗材专委会递交申请书,并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见附件二),按规定程序通过打印耗材生产企业资质审核。
    第二十条  耗材专委会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组成审核小组,在20日内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2日。审核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资质审核的企业,由审核小组按照打印耗材RQ标志管理证书审查办法的要求完成产品抽检样品的封存,并告知企业有资格承担该产品检验任务的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将封存样品送达检验机构。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封样后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在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资质审核和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耗材专委会应当做出同意发放打印耗材RQ标志管理证书的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打印耗材RQ标志管理证书及副本。
  对资质审核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耗材专委会应当做出不同意发放打印耗材RQ标志管理证书的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同意发放打印耗材RQ标志管理证书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负责对取得打印耗材RQ标志管理证书的企业进行公告,并将打印耗材RQ标志管理证书的发证情况及时通报给质检、工商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打印耗材RQ标志管理证书的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在上海市场销售打印耗材产品的,应当在打印耗材RQ标志管理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耗材专委会提出换证申请。耗材专委会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并换发证书。
  第二十六条 耗材专委会应建立打印耗材RQ标志管理证书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打印耗材RQ标志管理证书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档案材料的保存时限为4年。
第四章  打印耗材RQ标志管理证书
    第二十七条 打印耗材RQ标志管理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打印耗材RQ标志管理证书副本用于记载打印耗材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接受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
  打印耗材RQ标志管理证书式样(见附件三)由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统一规定、统一印制。发放前应加印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审核印章。
  第二十八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名称变更后20日内向耗材专委会提出打印耗材RQ标志管理证书更名申请。耗材专委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变更审查换证。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打印耗材RQ标志管理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打印耗材RQ标志管理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市级报纸上刊登声明,同时报耗材专委会。企业提出补证申请的,耗材专委会应当及时受理,并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
  第三十条  打印耗材RQ标志,包含了“循环”与“质量”两层含义,以“循环”、“质量”的英文Recycle、Quality缩写“RQ”表示,其式样由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统一制定(见附件四)。
第三十一条 凡取得打印耗材RQ标志管理证书的企业,产品出厂前必须在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加贴RQ标志。没有RQ标志的,不能出厂销售。
  第三十二条 企业使用RQ标志,表明企业承诺其产品经检验合格,符合打印耗材地方标准的基本要求。 加贴RQ标志的打印耗材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非消费者使用或者保管不当而出现质量问题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各自的义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打印耗材RQ标志管理证书、RQ标志。取得打印耗材RQ标志管理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打印耗材RQ标志管理证书和RQ标志。 
第五章、产品质量的检验和市场监督
    第三十四条 对已取得打印耗材RQ标志管理证书的打印耗材生产企业的产品实施年度检验制度。年检由耗材专委会统一负责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年度检验包括三方面内容:
    1、ISO9001和ISO14000年审报告,由相应检验机构出具;
    2、企业年度质量工作报告,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出具;
    3、年度产品质量抽查检验报告,由经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理事会认可的打印耗材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
    第三十六条 年检合格的,由耗材专委会出具年检合格报告并在打印耗材RQ标志管理证书相应栏目中加盖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公章。
    年检不合格的,由耗材专委会出具整改通知书,并在三个月之内重新组织复检。复检合格的,再在打印耗材RQ标志管理证书相应栏目中加盖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公章。
复检仍不合格的,企业已获得的打印耗材RQ标志管理证书将被注销。
第三十七条 经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认可的打印耗材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应积极协助耗材专委会对已获得打印耗材RQ标志管理证书的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市场巡视和抽检,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企业出具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八条 耗材专委会应当根据取得打印耗材RQ标志管理证书企业的年检和抽检情况,及时依法作出撤销、收回和注销打印耗材RQ标志管理证书的决定,并将注销打印耗材RQ标志管理证书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保证金及社会责任
  第三十九条 凡已获得打印耗材RQ标志管理证书的企业应向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交纳保证金,以确保获证企业对产品质量、企业信誉和社会责任的承诺。保证金的数额暂定为人民币一万元整。
  第四十条   已获得打印耗材RQ标志管理证书的企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签发整改通知书的同时,酌情扣除30~50%保证金:
1、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2、发生制假贩假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3、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四十一条 已获得打印耗材RQ标志管理证书的企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注销其打印耗材RQ标志管理证书的同时,扣除其全部保证金:
  1、发生特别重大产品质量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发生制假贩假行为,构成犯罪的;
3、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出租、出借或转让打印耗材RQ标志管理证书的。
    第四十二条 凡被注销其打印耗材RQ标志管理证书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打印耗材RQ标志管理证书。
                          第七章   
    第四十三条 打印耗材的生产和市场营销企业申请打印耗材RQ标志管理证书的,应按规定交纳一定的费用。收费标准按照上海市物价局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本管理办法经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理事会批准后自2008年5月1日开始执行。
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
200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