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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耗材产品推介、监制管理办法

2019-09-19 14:25:29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行业自律、规范上海市场通用耗材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秩序,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业内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和提高产品质量及市场信誉度,制定《通用耗材产品推介、监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仅在上海计算机行业协会耗材专委会会员单位中试用,以提高会员单位在市场上的信誉度。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相关认证认可条例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法规为准。
  • 第三条  为保证行业协会推介产品的质量,因此,申请推荐产品的企业必须通过产品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申请推荐并经协会审核通过后贴以“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推介产品标签”。
  • 第四条  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推介产品标签,由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设计,统一印制,本标签简称“推介、监制标签”。适用于在《激光打印机用(再制造)鼓粉盒组件产品》、《喷墨打印机用(再制造)喷墨盒产品》上进行标注。
  • 第五条  本办法中“通用耗材”包括通用耗材和再生耗材。
  • 第六条  在《推介、监制标签》上的 “SCTA”商标是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注册会标,任何企业及个人不得仿冒,一旦发现,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  推介、监制的申请条件
  • 第七条  申请产品推介、监制的会员企业必须首先是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耗材专委会会员单位,自愿提出申请并填写《激光打印机用(再制造)鼓粉盒组件产品推介、监制申请表》、《喷墨打印机用(再制造)喷墨盒产品推介、监制申请表》,交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审核。
  • 第八条  申请产品推介、监制的企业必须获得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颁发的《上海市再生耗材生产企业资质证书》。
  • 第九条  申请企业须经协会现场考察,有一定的生产和销售能力及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和标准。
 
第三章   责 任
  • 第十条    申请产品推介、监制的会员企业的申请经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批准后,企业可以在协会购买“推介、监制标签”。企业可以将标签贴在产品的外包装上。
  • 第十一条  企业可以将经过推介、监制的产品对外进行广告宣传。
  •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维护好推介、监制产品的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接受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对监制产品质量的不定期检测、企业质量体系的审核和“推介、监制标签”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的工作。
第四章  “推介、监制标签”的管理和保护
  • 第十四条  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是“推介、监制标签”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以下工作:
  • (一)组织有关专家对《通用耗材产品推介、监制管理办法》进行制定和修改;
  • (二)组织、监督企业按本办法使用“推介、监制标签”;
  • (三)负责对使用“推介、监制标签”的产品进行跟踪和管理;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测,一年不低于一次抽检。
  • (四)对贴有推介、监制标签的同一产品,当年有两次抽检不合格,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建议并督促企业将其相关质量管理条例或文件作出相应修改。如同一产品当年第三次抽检不合格,将取消对其产品的推介、监制。企业如希望继续得到产品推介、监制,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 (五)各使用“推介、监制标签”的企业,必须维护好其专用权;
  • (六)协会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将作出相应的处理。
  • 第十五条  使用“推介、监制标签”的企业产品,协会将在网站、杂志等协会所有的媒介和大众媒介上公布所有使用“推介、监制标签”的产品品牌,以提高消费者对“推介、监制标签”的信任度。
  • 第十六条   被批准获得许可在产品及包装上粘贴“推介、监制标签”的企业可向协会购买标签。一次性购买“推介、监制标签”的喷墨盒不得低于 10000 只;鼓粉盒组件不低于 1000 只。
  • 严格禁止企业转让标签,一经查实,后果由原购买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被批准后,必须向协会交纳一定数额的推荐产品质量信用保证金,如果发生消费者投诉,企业不马上理赔消费者,协会将先行理赔处理,并扣除相应金额的保证金,以提高 “推介、监制标签”的信誉度。
  • 喷墨盒推荐产品保证金交纳额为一万元;鼓粉盒组件推荐产品保证金交纳额为一万元。
  • 一旦企业提出申请终止使用“推介、监制标签”,协会在收到申请后的两个月内,经审核如无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并在市场上已撤销全部帖标产品,协会将退回企业交纳的全部信用保证金。
  •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推介、监制标贴”的企业,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有权取消其授权资格,收回授权证书和已领取的“推介、监制标签”,必要时将会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 第十九条     本条例经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耗材专业委员会主任会员和各方专家讨论一致通过。
  •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
  • 第二十一条   申请书(略)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